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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946號
上 訴 人 李韋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賴勇全 律師
曾宿明 律師
許名志 律師
上 訴 人 劉庭瑋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鄭翔致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在押,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韋德、劉庭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韋德、劉庭瑋經原審認定觸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傷害致死罪,依相關卷證,可認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李韋德前有住居所不固定之情形;
被告劉庭瑋有通緝紀錄,且分別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 8年6月、6年10月,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 人均有逃亡之虞(本院卷第147頁)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08年6月20日執行羈押,同年9月1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均應自108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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