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訴,1946,201911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946號
上 訴 人 李韋德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賴勇全 律師
曾宿明 律師
許名志 律師
上 訴 人 劉庭瑋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鄭翔致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在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韋德、劉庭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韋德、劉庭瑋前經本院認為觸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傷害致死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08年6月20日執行羈押,同年9月20日,延長羈押,至108年11月19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2 人已經本院於108年10月30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 年10月。

經訊問,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均應自108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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