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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崑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力崑紘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力崑紘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前在原審經2 度通緝,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被告所犯上開加重詐欺罪名,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在案,且被告前於原審審理時2 度經通緝之情,亦觀之原審卷宗即明,足認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實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
本院斟酌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8 年9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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