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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俊平
指定辯護人 吳勇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俊平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俊平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未遂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8年9月2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8年9月20日訊問被告,並經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殺人未遂之罪名,屬法定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又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參諸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
另被告於案發後,隨即離開現場,經警在路邊逮捕,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且被告業已提起三審上訴,本案尚未確定,非予羈押顯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
本院考量被告所涉前開犯行之犯罪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斟酌國家社會公益及被告之基本權利,為實現國家刑罰權,因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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