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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坤景
選任辯護人 張復鈞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坤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廿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程坤景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過去有因案通緝紀錄而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於民國一0八年六月廿四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一次,至同年十一月廿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被告於原審業經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重刑,所涉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有逃避重刑而逃亡之虞,乃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八年十一月廿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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