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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9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羿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羿竹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羿竹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6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8年9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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