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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0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買雅慧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2024號,中華民國108年8 月21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5707號、第61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買雅慧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買雅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024號判決在案。
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因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罪,經本院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買雅慧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於法未合,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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