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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13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弘宇
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
吳尚道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弘宇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詹弘宇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司法院釋字第665號)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7月4日執行羈押,至108年10月3日,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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