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訴,2131,201909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13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弘宇




選任辯護人 楊偉毓律師
吳尚道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弘宇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詹弘宇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司法院釋字第665號)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7月4日執行羈押,至108年10月3日,3個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