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訴,2555,2019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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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555號
上 訴 人 黃玉峯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2555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玉峯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最重本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

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

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

第342條背信罪;

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法定刑度3 年以下有期徒刑,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

被告黃玉峯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2 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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