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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5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田青
選任辯護人 朱一品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律師
選任辯護人 謝亞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五三五號,中華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一 月 六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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