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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志傑
選任辯護人 姜義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志傑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11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志傑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 年8 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 年11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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