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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煒傑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法扶律師)
劉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47 、364 號,中華民國108 年7 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追加起訴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1353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煒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煒傑前經本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已於第1 次羈押被告3 個月期限即108 年11月13日屆滿前之108 年11月11日,對被告進行應否對其延長羈押之訊問,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繼續羈押,實難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8 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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