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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716號
被 告 葉金龍
選任辯護人 林詩元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金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葉金龍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8年8 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8 年11月20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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