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889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曉慧
選任辯護人 黃文欣律師
選任辯護人 趙友貿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柏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七八0號,中華民國一0八年六月廿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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