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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
上 訴 人 莊雅玲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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