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47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勇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黎恩魁
蔡文峯
姚威綸
選任辯護人 李德豪律師
被 告 吳忠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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