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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8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偉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29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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