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上訴,3859,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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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8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政一



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87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就原審判決附表三編號7(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部分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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