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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4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全銘
指定辯護人 陳易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全銘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伍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全銘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9年5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5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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