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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昆鋒
選任辯護人 李儼峰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宥和
選任辯護人 陳宏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奕皓
選任辯護人 高國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昆鋒、張宥和、彭奕皓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昆鋒、張宥和、彭奕皓均因涉犯強盜殺人、加重強盜等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等所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裁定羈押。
嗣於108年9月11日裁定自108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迄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林昆鋒、張宥和、彭奕皓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之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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