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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重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駱奕豪
選任辯護人 謝文郡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健昌
選任辯護人 鄒玉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達鴻
選任辯護人 羅水明律師
前列兩被告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駱奕豪、王健昌、黃達鴻羈押期間,各自民國108 年12月4 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駱奕豪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 年7 月4 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108 年12月3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2月4 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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