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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洛興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即新北○○○○○○○○)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洛興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游洛興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8月2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109年5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辯論終結後,於日前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維持原審量處被告無期徒刑),被告並已提起第三審上訴;
是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5月26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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