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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執聲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志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參。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
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2罪之犯罪性質不同,犯罪之獨立性高,且影響社會之效應大,自宜酌定較高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兼衡受刑人現年50餘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附表:受刑人吳志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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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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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克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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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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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106年2月13日 │106年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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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機 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 ├────┼──────────────┼──────────────┤
│ 查 │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5984、5985號 │106年度偵字第5984、59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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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90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897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7年10月2日 │108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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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905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336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8年1月17日 │108年7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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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7506 │新北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1006│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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