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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建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德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64、85至106頁)。
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
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至6、9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3、7、8、10至1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㈣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⑴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5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⑵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106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⑶附表編號11至13所示之罪,亦經同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5、41、57、87、106 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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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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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106年2月3日 │106年4月8日 │106年2月21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署106年度速偵字 │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毒偵字 │
│ │第686號 │7515號 │第2047號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 │106年度簡字第 │106年度審訴字第 │
│實│ │1226號 │1621號 │941號 │
│審├────┼────────┼────────┼────────┤
│ │判決日期│106年3月6日 │106年7月6日 │106年8月25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4月12日 │106年8月10日 │106年10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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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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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二級毒品)│ │(施用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6年2月21日 │106年3月22日 │105年9月17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撤緩毒 │
│ │第2047號 │13021號 │偵字第191號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106年度簡字第 │106年度簡字第 │
│實│ │941號 │5108號 │5304號 │
│審├────┼────────┼────────┼────────┤
│ │判決日期│106年8月25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9月18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10月1日 │106年10月27日 │106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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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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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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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28日 │106年2月9日 │106年3月4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5115、10174號 │署106年度毒偵字 │
│ │ │第43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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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10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1363號 │
│審├────┼─────────────────┼────────┤
│ │判決日期│106年9月22日 │106年11月21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11月7日 │106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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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10 │ 11 │ 1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 │(施用一級毒品)│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6年3月4日 │105年12月27日 │105年12月27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署106年度毒偵第 │18770、19325號 │
│ │439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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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 │
│後├────┼────────┼─────────────────┤
│事│案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107年度上易字第1671號 │
│實│ │1363號 │ │
│審├────┼────────┼─────────────────┤
│ │判決日期│106年11月21日 │107年12月26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12月19日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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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13 │ │ │
├──────┼────────┼────────┼────────┤
│ 罪名 │竊盜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 │ │
├──────┼────────┼────────┼────────┤
│ 犯罪日期 │106年4月2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 │
│機關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 │ │ │
│ │18770、19325號 │ │ │
├─┬────┼────────┼────────┼────────┤
│最│法院 │本院 │ │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 │ │ │
│實│ │1671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7年12月26日 │ │ │
├─┼────┼────────┼────────┼────────┤
│確│法院 │同上 │ │ │
│定├────┼────────┼────────┼────────┤
│判│案號 │同上 │ │ │
│決├────┼────────┼────────┼────────┤
│ │確定日期│同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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