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聲,3038,2019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旻玹(原名蔡佩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旻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8 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確定在案,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入監執行,茲於108 年9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63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