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聲,3040,2019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慧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慧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慧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5 年10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9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21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