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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東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東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東陽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有期徒刑6 年及105 年11月8 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8 年9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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