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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涂高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涂高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13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確定在案,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茲於108 年9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53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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