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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銘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執聲付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對少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侵上訴字第90號判決有期徒刑7 年10月,並確定在案,於民國103 年3 月4 日入監執行,茲於108 年9 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 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 、2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53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檢附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判決書、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及入住戶籍資料、入住戶籍查證相關紀錄、人相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再犯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件在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2項第1 、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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