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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冠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杰因犯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並諭知罪刑判決之法院而言。
倘檢察官誤向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該法院並無管轄權,即應為駁回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定其應執行刑,惟其中附表編號4、5所示之2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以106年度原訴字第6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後,受刑人與檢察官就該等部分均未上訴而告確定,有新竹地院106年度原訴字第6號及本院107年原上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至82頁、第83至105頁),足見聲請人於附表編號4、5記載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部分,顯有誤會。
亦即附表所示5罪之最後審理犯罪事實並諭知罪刑之法院為新竹地院,而非本院。
聲請人未查,遽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李冠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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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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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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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3 年11月,併科罰金新│
│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臺幣140,000 元,罰金如易服勞│
│ │ │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下午5時許為警採│104年10月初某日下午 │
│ │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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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機 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 ├────┼──────────────┼──────────────┤
│ 查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053號 │104年度偵字第10814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43號 │105年度訴字第66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5年6月14日 │105年8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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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43號 │105年度訴字第66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5年7月11日 │105年8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3527│新竹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4134│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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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恐嚇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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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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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105年2月22日 │104年6月30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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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機 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 ├────┼──────────────┼──────────────┤
│ 查 │案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47號 │105年度偵字第3623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24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5年8月18日 │108年2月14日 │
├───┼────┼──────────────┼──────────────┤
│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5年度竹北簡字第324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9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5年9月5日 │108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05 年度執字第4617│新竹地檢署108 年度執字第2110│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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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5 │
├────────┼──────────────┤
│ 罪 名 │妨害自由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
│犯罪日期(民國)│105年2月18日 │
├───┬────┼──────────────┤
│ 偵 │機 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
│ ├────┼──────────────┤
│ 查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3623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8年2月14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9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8年3月15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新竹地檢署108 年度執字第2109│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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