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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智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1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智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智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5 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均為毒品類型之犯罪,所侵害法益均屬相同,且約於3 個月期間所為,犯罪時間接近,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另參酌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6 月確定,爰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8 月。
至附表編號1 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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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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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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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
│ │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 │ │
│ │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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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 年10月23日 │105 年7 月7 日 │105 年7 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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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870號 │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字第10240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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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921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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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 年4 月20日 │107 年8 月14日 │107 年8 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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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921 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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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6 年5 月9日 │108 年4 月18日 │108 年4 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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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
│備 註│年度執字第8344號 │年度執字第6798號 │年度執字第6798號 │
│ │(已執畢) ├───────────┴───────────┤
│ │ │編號2 至5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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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本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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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本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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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 (本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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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 年7 月24日 │105 年7 月28日 │ (本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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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870號 │ (本欄空白) │
│ 年 度 案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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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本欄空白)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1607號│ (本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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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 年8 月14日 │107 年8 月14日 │ (本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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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本欄空白)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108 年度台上字第1086號│ (本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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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8 年4 月18日 │108 年4 月18日 │ (本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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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 (本欄空白) │
│備 註│年度執字第6798號 │年度執字第679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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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2 至5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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