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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2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楊勝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責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勝凱准予停止羈押,責付於楊雅帆。
理 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楊勝凱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羈押。
被告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被告之父癌症伴身,並有一女目前因血癌長期住院化療,為盡孝道及為父責任,請准予責付,被告願定期前往警政單位報到云云。
三、本院審酌被告上開聲請,有被告父親出院病歷報告、細胞報告、檢驗報告,及被告之姊楊雅帆信件可憑,本院電詢楊雅帆,楊雅帆表示無力負擔被告之交保金,但同意為被告之受責付人等語。
本院認被告之聲請符合規定,准責付於楊雅帆,由其出具證書後,停止羈押,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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