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聲,3125,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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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建勳



(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於107 年2 月23日核准假釋,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695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由本院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因刑期變更,再經法務部於108 年9 月6 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01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怡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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