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聲,3138,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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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佳鴻因過失傷害等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九 月 廿三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八 年 九 月 廿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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