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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岳微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1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岳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岳微因貪污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215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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