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聲,3173,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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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榮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1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榮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榮正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徒刑,經本院駁回部分上訴、部分撤銷改判仍處徒刑,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再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21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2151 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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