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聲,3190,2019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千桂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千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馮千桂因犯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7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