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聲,3194,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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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藍逸平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1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逸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逸平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892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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