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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泓霖(原名陳志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泓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泓霖(原名陳志全)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7年聲字第25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業經法務部於108年9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314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出獄人陳泓霖「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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