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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嘉讌(原名張愛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嘉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嘉讌(原名張愛珠)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4 月2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107 年4 月24日以107 聲字第1205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嗣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原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變更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9 月2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9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313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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