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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弈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 年度執聲字第1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弈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弈劭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跨定刑)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違反侵占等數罪,前經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197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4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本院卷第13至38頁、第40至42頁)可稽。
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所處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受刑人已依法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同上卷第9 頁)佐證。
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前開數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線(編號2至4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加計編號1之宣告刑,計為有期徒刑1年2月)、外部界線之範圍、犯罪情節及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1年4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受刑人陳弈劭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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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侵占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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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
│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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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 年6 月間某日起至│105 年6月27日 │105 年7月12日 │
│ │同年10月5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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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 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6 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6 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598號 │字第2598號 │字第2598號 │
│ │ │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197│108 年度上訴字第1197│108 年度上訴字第1197│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8年6月20日 │108年6月20日 │108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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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197│108 年度上訴字第1197│108 年度上訴字第1197│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 │ │
│ ├────┼──────────┼──────────┼──────────┤
│ │判 決│108年7月22日 │108年7月22日 │108年7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8 年度 │新北地檢108 年度1141│新北地檢108 年度1141│
│ │11412 號 │3 號 │3 號 │
│ │ ├──────────┴──────────┤
│ │ │編號2 至4 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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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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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偽造文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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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
│ │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7 月7 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 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598號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197│
│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6月20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上訴字第1197│
│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8年7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8 年度1141│
│ │3 號 │
│ ├──────────┤
│ │編號2 至4 應執行有期│
│ │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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