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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並經受刑人請求對易科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定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6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可參。
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
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6罪,分別屬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其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而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以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
兼衡受刑人現年39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丁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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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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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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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民國)│106年9月7日 │106年9月7日 │
├───┬────┼──────────────┼──────────────┤
│ 偵 │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 ├────┼──────────────┼──────────────┤
│ 查 │案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260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2260號 │
├───┼────┼──────────────┼──────────────┤
│ 最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3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3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7年4月11日 │107年4月11日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3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39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7年5月11日 │107年5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948 │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949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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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3 │ 4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8月 │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2月8日 │106年12月8日 │
├───┬────┼──────────────┼──────────────┤
│ 偵 │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 ├────┼──────────────┼──────────────┤
│ 查 │案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8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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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75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7年5月2日 │107年5月2日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75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75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7年6月4日 │107年6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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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3664 │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3663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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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8月 │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
├────────┼──────────────┼──────────────┤
│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106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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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機 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 ├────┼──────────────┼──────────────┤
│ 查 │案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665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66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7年9月19日 │107年9月19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40號 │
│ 判 ├────┼──────────────┼──────────────┤
│ 決 │判 決│107年9月19日 │107年10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 │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6161 │士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6160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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