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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軍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興鴻
上列受刑人因兒少權法(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興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興鴻(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以100年度訴字第9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確定,嗣於 103年12月30日經撤銷緩刑,又因兒少權法(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軍訴字第 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本院於103年7月24日以103年度軍上訴字第13號及最高法院以 103年度台上字第3840號駁回上訴確定,在監獄執行中。
茲經法務部於108年8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396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身分簿、指揮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年度軍訴字第 3號刑事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等量表、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Static-99 and RRASOR、MnSOST-R、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附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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