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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侵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顏世翠律師
焦郁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侵訴字第五一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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