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重附民,17,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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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林英機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被 告 林英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6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所載(如附件;

原告林王蚶部分業已撤回起訴)。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惟依被告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犯行,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英興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1、15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檢察官、被告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603號撤銷原判決,並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惟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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