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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徐伯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劉政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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