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重附民,39,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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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李俊琳

原 告 胡白玫
原 告 杰昇投資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原 告 升創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原 告 京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原 告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白玫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坤立律師
被 告 LEE-LUONG SYLVIA S.Y(中文名:李承恩)

被 告 簡銘柱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399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主張: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自訴人等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林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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