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8,重附民上,23,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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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鈺欣
徐鈺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淑芬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上易字第117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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