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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ALVEZ HERNANDEZ RODRIGO
(中文姓名:葛倫志)
選任辯護人 林世昌律師(法律扶助)
陳姝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22號,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788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Galvez Hernandez Rodrigo(中文姓名:葛倫志,下稱葛倫志)係Steinadler Co . ,Ltd .(中文名稱:斯特捺德國際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 ○0 號,下稱斯特捺德公司)負責人,其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經營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者,應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
從事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為期貨經理業務,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為之,而斯特捺德公司之核准營業項目並無銀行業,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期貨經理事業,被告葛倫志竟基於非法收受存款、未經許可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底,以每月保證給付10% 之顯不相當獲利及到期歸還本金之方式,先招攬其研究所同學即被告PRATO RICARDO LUIS(下稱Luis,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由本院另行駁回上訴)陸續投資美金(下同)5 至10萬元於其期貨經理事業,詎Luis見此投資獲利頗豐,復與被告葛倫志共同基於非法收受存款、未經許可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每月保證給付如附表所示2.3%至10% 不等之顯不相當獲利及到期歸還本金之方式,招攬如附表所示之33名境外投資人與斯特捺德公司簽署財富管理服務合約,將如附表所示之投資金額委託葛倫志在我國境內代為操作紐約商品期貨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之商品期貨。
嗣被告葛倫志因投資期貨失利,未能依約給付保證獲利及償還本金予投資人,經Luis具狀告發,始循線查悉被告葛倫志、Luis均涉有上情。
因認被告葛倫志所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之非法收受存款規定,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罰,以及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而言。
實質上一罪,其起訴之社會事實同一者,固屬同一事實,即二社會事實間構成牽連犯、連續犯、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者,當亦為同一事實。
此係為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
故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7款規定,不許就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或不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此即所謂「禁止二重起訴」之原則,最高法院著有84年台上字第325 號判決、55年台非字第176 號判決可供參考。
另按所謂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認為有包括一罪之性質,因而將此種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營業犯、收集犯、常業犯等,從而集合犯之成立,除須符合上開客觀條件及行為人主觀上須出於一個決意外,該自然意義之複數行為,在時、空上並應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認為以包括之一罪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與立法之意旨相符(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違法吸金罪,析論其罪質,因屬經營業務之犯罪,具有長時、延續及複次作為之特徵,故係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一種(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應依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處罰。
就其經營事業行為之性質而言,於構成要件類型上,均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行為人如基於經營同一事業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次或反覆經營上述事業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葛倫志前於106 年12月21日,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緝字第1754號、106 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8411 號提起公訴,由原審法院於107 年1 月30日,另案以107年度金訴字第1號理中(下稱前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查前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二為:「葛倫志、莊仲凱、黃治華均明知:一、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經營以收受投資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者,應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
二、從事接受特定人委任,對委任人之委託資產就有關期貨交易分析、判斷,並基於該分析、判斷,為委任人執行交易或投資為期貨經理業務,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為之,而斯特捺德公司之核准營業項目並無銀行業,其亦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渠等竟仍共同基於非法收受存款、未經許可經營期貨經理事業之犯意聯絡,於101年9月間起,由葛倫志、莊仲凱、黃治華分別招攬尤人立、杜玲瑩、鄭舒因、黃柏盛、黃懷威、張棨翔及其他共計28位投資人(下稱尤人立等28人)與斯特捺德公司簽署投資組合管理合約,委由葛倫志負責投資紐約商品期貨交易所、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之商品期貨,並承諾每月給付3%至6%不等之紅利,以吸收尤人立等28人投資計新臺幣(以下未特別註明幣別者同)2069萬6489元,以供葛倫志從事期貨經理事業。
嗣葛倫志因投資期貨失利,未能依約償付紅利、利息或本金,經徐世雄向葛倫志追討債務時發現數份投資組合管理合約而具狀告發,始查悉上情。」
所犯法條亦為:「犯罪事實二部分,核被告葛倫志、莊仲楷、黃治華所為,係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非法收受存款規定,應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罰,另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亦有該案起訴書在卷可憑。
㈡核前案與本案之犯罪事實,同係葛倫志向投資人吸收資金並承諾一定之利息,再以所吸收之資金於我國境內投資國外期貨。
再就犯罪時間而言,本案起訴書附表雖記載之投資人合約日期分別為104 年7 月、10月不等,然檢察官亦於附表後述及「同一投資人或有數份合約,係因其將本金或本金加計保證獲利後之款項於到期後繼續投資」等文字,顯見上開日期並非投資起始日,而本案起訴書第2項事實欄中已明確記載,葛倫志本件犯罪時間為101 年底,前案起訴書則記載為101 年9 月間,兩者時間亦極為接近。
又依被告葛倫志所述:其為前案臺灣投資人、本案烏拉圭投資人收取金錢來做期貨的買賣,不記得何者先,中間大約差1 個月左右的時間,幾乎是同時間,募集款項後,拿去投資的程序是一樣的,沒有什麼不同(原審卷第426 頁);
因為公司是自己的,所以本案為烏拉圭投資人跟前案為28名臺灣投資人的期貨投資,投資績效跟損益,是合併一起計算的(原審卷第395 頁)。
由此可知被告葛倫志無論向臺灣或烏拉圭之投資人募資投資期貨,均在同一犯罪計畫中,無從強行分割,乃就多數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結果,為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屬同一案件。
㈢綜上,本案係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4 月25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17884 號提起公訴,於107 年5 月24日繫屬原審法院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22號審理,原審法院認檢察官係就已經起訴繫屬原審法院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原審法院107 年度金訴字第1 號),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就被告葛倫志部分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核無不合。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依前案共同正犯臺灣籍被告莊仲楷於刑事辯護意旨狀所述及被告葛倫志簽發之聲明書,足證101年12月間,斯特捺德公司邀集台灣人投資案長期虧損,再因本案同案被告Luis證述其匯款4 萬元給被告葛倫志之日期、葛倫志開始製作支付給本案烏拉圭投資人之「Profits/Pagos/Total Restante(利潤/付款/剩餘,下稱總結餘表)」之日期,均在前案期貨於101年12月份操作失敗之後,且上揭總結餘表僅列載本案烏拉圭投資人部分之利息支付與操作期貨口數計算,顯見被告葛倫志在前案臺灣投資人投資款項操作失敗後,為吸引其他資金投入,乃另行起意與Luis對本案33名烏拉圭人為投資邀集對象,本案與前案之犯行時點、共犯、吸收資金對象、區域與操作績效分潤等情節截然不同,在刑法評價上,本案與前案之吸金行為,皆具獨立性,應予以分論併罰云云。
惟查,因本案與前案吸收資金之用途均為投資操作國外期貨,又兩案收取投資款項之時間幾乎為同時進行,無從強行分割,堪認被告葛倫志所為,實屬集合犯之同一案件,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開事證,認兩案犯行並非同一案件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出處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07 年3 月9 日勘驗筆錄㈡之附表(見北檢106 年度偵字第17884 號卷二第1 頁),剔除編號21被告外,共計3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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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別:美金 │ 104年7月份之合約 │ 104年10月份之合約 │ 其餘月份之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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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投資人 │ 合約 │ 投資金額 │ 保證 │ 投資 │ 合約 │ 投資金額 │ 保證 │ 投資 │ 合約 │ 投資金額 │ 保證 │ 投資 │
│ │ │ 日期 │ (美金) │月獲利│ 期間 │ 日期 │ (美金) │月獲利│ 期間 │ 日期 │ (美金) │月獲利│ 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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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lvaro Daniel │104/7/1 │61,990.81 │5.00% │6個月 │ │ │ │ │104/12/31 │61,990.81 │5.00% │6個月 │
│ │Genta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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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nabel Bruchou │104/7/1 │25,525.62 │5.00% │1個月 │104/10/1│29,549.08 │5.00% │1個月 │105/1/1 │28,997.43 │5.00%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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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riel Couchet │104/7/1 │10,500.00 │5.00% │1個月 │104/10/1│11,576.25 │5.00% │1個月 │105/1/1 │14,070.99 │5.00%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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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runo Bianchi │ │ │ │ │ │ │ │ │104/12/25 │50,000.00 │5.00% │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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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eleste Cerpa │104/7/1 │444,269.95│5.00% │1個月 │104/10/1│514,297.99│5.00% │1個月 │105/1/1 │677,524.44│2.30%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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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laudia Lucia │104/7/17│10,000.00 │5.00% │6個月 │ │ │ │ │ │ │ │ │
│ │Cardoso Camaiti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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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Daniel Bentura │ │ │ │ │ │ │ │ │104/11/20 │50,000.00 │5.00% │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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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nielPrates │ │ │ │ │ │ │ │ │ │ │ │ │
│8 │Maria Cristina │ │ │ │ │104/10/1│929,403.77│5.00% │1個月 │104/12/1 │975,873.95│5.00% │6個月 │
│ │DiazTrinidad/ │ │ │ │ │ │ │ │ │ │ │ │ │
│ │Dolores Analith │ │ │ │ │ │ │ │ │ │ │ │ │
│ │Correa Trinidad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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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Dario Miranda │ │ │ │ │104/10/1│88,647.30 │5.00% │1個月 │105/1/1 │102,620.32│5.00%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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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Diego Presa │104/7/1 │138,823.10│5.00% │1個月 │104/10/1│208,177.46│5.00% │1個月 │105/1/1 │240,991.42│5.00%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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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7/15│188,823.10│5.00% │0.5個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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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lsa Zuasnabar │ │ │ │ │ │ │ │ │104/12/18 │99,225.00 │5.00% │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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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Fernando Biso │104/7/1 │13,400.95 │5.00% │1個月 │104/10/1│15,513.25 │5.00% │1個月 │105/1/1 │17,958.51 │5.00%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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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Gaston Fernandez│104/7/1 │65,758.88 │5.00% │1個月 │104/10/1│76,124.11 │5.00% │1個月 │105/1/1 │88,123.16 │5.00%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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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Hector Enrique │ │ │ │ │ │ │ │ │104/9/3 │30,000.00 │5.00% │6個月 │
│ │Barragan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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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Ignacio │ │ │ │ │ │ │ │ │104/11/24 │110,250.00│5.00% │3個月 │
│ │Zuasnabar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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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Jorge Castillo │ │ │ │ │ │ │ │ │104/11/23 │30,000.00 │5.00% │6個月 │
│ │Sanchez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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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Liliana Gravier │ │ │ │ │ │ │ │ │104/12/1 │165,375.00│5.00% │6個月 │
│ │Siage/Sergio │ │ │ │ │ │ │ │ │ │ │ │ │
│ │Miguel Aparicio │ │ │ │ │ │ │ │ │ │ │ │ │
│ │Ferreyra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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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Lioyd Kenneth │104/7/6 │15,000.00 │4.00% │3個月 │ │ │ │ │ │ │ │ │
│ │Jongezoon Morfin│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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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Luciana Segovia │104/7/1 │26,163.76 │5.00% │1個月 │104/10/1│40,287.80 │5.00% │1個月 │105/1/1 │46,927.54 │5.00%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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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Luis Gillberto │104/7/1 │351,774.79│5.00% │1個月 │104/10/1│407,223.27│5.00% │1個月 │105/1/1 │471,411.83│5.00% │1個月 │
│ │Guast avino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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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Mariadel Carmen │ │ │ │ │ │ │ │ │104/12/31 │10,000.00 │5.00% │6個月 │
│ │Lima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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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Maria Susana │104/7/7 │30,000.00 │5.00% │6個月 │ │ │ │ │105/1/7 │30,000.00 │5.00% │6個月 │
│ │Gonzalez Rossi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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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Mirta Mastalli │ │ │ │ │ │ │ │ │104/9/6 │50,000.00 │5.00% │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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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Monica Liliana │ │ │ │ │ │ │ │ │104/11/23 │40,000.00 │5.00% │6個月 │
│ │Sarav iaMaria │ │ │ │ │ │ │ │ │ │ │ │ │
│ │Fernanda Duter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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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Pablo Saavedra │ │ │ │ │ │ │ │ │104/12/6 │30,000.00 │5.00% │3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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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Patricia │104/7/13│20,000.00 │5.00% │6個月 │ │ │ │ │ │ │ │ │
│ │Ibarburu Cabrera│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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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Ricardo Maximo │ │ │ │ │104/10/1│120,000.00│5.00% │1個月 │ │ │ │ │
│ │Prato Cerpa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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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Romina Paola │104/7/1 │10,000.00 │5.00% │6個月 │ │ │ │ │104/12/31 │10,000.00 │5.00% │6個月 │
│ │Vacca Miranda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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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Rossana Barragan│ │ │ │ │ │ │ │ │104/7/19 │20,000.00 │5.00% │6個月 │
│ │Gonzalez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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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Sebastian │104/7/1 │13,400.95 │5.00% │1個月 │104/10/1│40,513.25 │5.00% │6個月 │104/11/1 │42,538.91 │5.00% │6個月 │
│ │Tallarico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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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Soledad Minan │104/7/1 │117,134.68│2.00% │6個月 │104/10/1│110,598.01│5.00% │1個月 │105/1/1 │128,031.01│5.00% │1個月 │
│ │Olivan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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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Teresita Maria │104/7/1 │89,339.70 │5.00% │1個月 │104/10/1│98,497.01 │5.00% │6個月 │104/11/1 │108,592.95│5.00% │6個月 │
│ │Olivan Silva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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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Tulio Francisco │ │ │ │ │ │ │ │ │104/11/25 │40,000.00 │5.00% │6個月 │
│ │Burgueno Tabares│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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