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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育昌
義務辯護人 黃彥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育昌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育昌前經本院認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以受原審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可甚高,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5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8年9月3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8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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